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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暫停工作再調查處理!湖南對這種行為「零容忍」

近日,湖南省教育廳發布通知,為持續深化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推動「雙減」工作走深走實,有效遏制校外違規培訓隱形變異問題,根據《湖南省整治校外違規培訓攻堅行動實施方案》(湘教小組通〔2022〕1號)和教育部關於開展中小學有償補課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教師廳函〔2021〕17號),決定在全省開展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校外違規培訓專項治理。
一、明確治理範圍
(一)本通知所稱中小學在職教師是指幼兒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學校的在職教職工,包括公辦學校編制外聘用教職工和民辦學校在職教職工,以下簡稱教師。
(二)本通知所稱校外違規培訓是指違反國家關於培訓主體、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規定,面向3-6歲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學生和普通高中學生開展的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包括線上和線下培訓。
(三)中小學在職教師在校內違規組織開展有償補課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及規定另行處理。
二、突出治理重點
本次治理重點聚焦以下校外違規培訓行為:
(一)教師在本人或親友家中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二)教師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租用、借用場地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三)教師到學生家中或學生家長、家長委員會提供的場所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四)教師利用校外培訓、學生託管、教育諮詢、教育服務等機構提供的生源和場所有償開展校外培訓。
(五)教師到校外培訓、學生託管、教育諮詢、教育服務等機構兼職或兼薪從事校外培訓。
(六)教師違反國家關於培訓時間、培訓內容等規定組織開展校外培訓。
(七)教師利用職務之便為校外培訓等機構或他人介紹培訓生源、提供學生信息。
(八)教師動員、誘導、暗示或強制學生參加校外培訓。
(九)教師將教學進度、作業管理、考試評價等與校外培訓掛鈎。
三、精心組織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2年5月上旬至中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小學校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全體中小學教師開展師德師風教育和「雙減」政策宣傳。
(二)集中治理階段:2022年5月下旬至2023年2月,各地根據工作方案紮實開展專項治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暗訪督查、專項督導、集中排查相結合的巡查機制,加大查處力度並通報查處結果,及時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堅決遏制在職教師從事校外違規培訓現象。
(三)梳理總結階段:2023年3月,各地認真總結本地區開展專項治理的情況,梳理工作經驗,查找薄弱環節和問題不足,舉一反三、對症施策,建立健全常態化治理機制。
四、嚴肅查處問責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校外違規培訓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凡發現在職教師涉嫌從事校外違規培訓線索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對涉事教師先暫停工作、再調查處理。調查核實之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教師〔2015〕15號)、《教育部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師〔2018〕18號)等文件精神,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
(一)一經查實從事校外違規培訓的,對涉事教師給予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退回違規所得,並取消不得少於兩年的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對涉事教師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經處理或處分後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校外違規培訓的,對涉事教師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對涉事教師給予開除處分或解聘,直至撤銷教師資格。
(三)對年度內發生3起及以上在職教師從事校外違規培訓的中小學校(學校及負責人主動發現和處理的案例不計入),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取消所在學校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當年考核評優的資格。
五、狠抓工作落實
(一)省教育廳、省政府教育督導辦把治理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校外違規培訓納入「真抓實幹」激勵事項的考核指標和對市州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評價指標。對有投訴舉報但零查處的地方,將在考核評價中視情況予以扣分。
(二)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治理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校外違規培訓作為師德師風建設的重點任務來抓,納入對中小學校績效考核的指標體系,納入責任區督學掛牌督導的重要內容,層層壓實專項治理工作責任。
(三)各中小學校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教師思想教育和師德師風建設,紮實開展專項治理。學校負責人尤其是校長要認真履職,加強對本校教師的教育監督,「看好自己的門,管住自己的人」。發現本校教師存在從事校外違規培訓苗頭的,要及時提醒和制止;發現違規線索的,要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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