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
- 文章正文
判賠騰訊108萬!科技公司為公眾號「刷量」構成不正當競爭[朗讀]
早在2016年9月底,隨著微信官方對後台接口的升級,導致「刷量」工具意外失效。這時大家發現,大量原來文章動輒「10萬+」閱讀的知名公眾號,最新發布文章的閱讀數只有幾千甚至幾百。從此,公眾號「刷量」造假閱讀量的現象被曝光。
當時,騰訊微信團隊發文回應:「隨著平台的壯大,刷閱讀量、刷點贊數已經成為一條較為成熟的黑色產業鏈,平台與黑色產業鏈之間的技術對抗一直存在,並且在不斷升級。」然而,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市場。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稱,該院對一起微信公眾號「刷量」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做出了判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
案情梳理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原告兩公司訴稱,微信公眾平台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客戶服務、企業管理等綜合性網際網路技術服務,並設置「閱讀量」「評論」「粉絲」「投票」等功能模塊,為平台內公眾號運營者提供數據反饋,是公眾號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微信公眾平台致力於打造內容至上、熱衷分享、互信共贏的運行秩序和生態。為了更好地向微信用戶提供服務,維護微信生態的競爭秩序,原告在《騰訊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微信公眾平台運營規範》等平台運營規範中明確禁止微信公眾號刷粉、刷票、刷單等行為。
而被告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以及app上通過技術手段提供微信公眾號刷關注人數、文章閱讀量、在看數及點贊數的服務。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破壞了微信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導致微信系統內數據的不清潔性,無法客觀反映微信系統內的各項數據,破壞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生態環境,也擾亂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秩序,故訴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辯稱,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從事的是正常的營銷推廣行為,沒有通過技術手段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刷量行為,實際上是被告採用以下方式進行的推廣營銷:
1.與支付平台進行合作,將微信公眾號通過支付平台的支付後廣告推薦給終端消費用戶,用戶在消費後,支付平台會向其推薦相應的包含上述微信公眾號的廣告,用戶點開即可增加相應的閱讀量及關注度。
2.將微信公眾號或者公眾號中的文章發送給案外推廣方,被告向推廣方支付一定的費用,由推廣方將該公眾號或者該公眾號中的文章以連結的形式連結在推廣方的公眾號或其文章下方,網絡用戶在瀏覽推廣方的公眾號時,就有可能會點開該公眾號下方的被推廣人的連結,進而使被推廣人的微信公眾號或者其文章的相關閱讀數量得到提升。
因此,被告稱其並未通過任何技術手段去篡改相關數據。
法院裁定:「刷量」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提供有償刷量服務過程中,通過技術手段能夠實現委託方微信賬戶的關注、閱讀、在看、點贊數的批量化操作服務,並實現被告與刷量委託方之間的確定刷量內容、選擇刷量方式、反饋刷量進度、收取刷量報酬等事項的數據化自動化運算與管理。被告藉助上述技術手段在其內部構建了流暢、高效的刷量業務經營流程。
被告的涉案行為妨礙、破壞了微信平台在正常運行狀態下可給予平台、平台經營者以及用戶的準確和真實信息反饋功能。被告通過技術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賬號被用於批量化模擬用戶真實操作行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務功能,導致平台管理者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經營者和用戶無法正常搜集、統計相關用戶真實行為數據。微信平台向微信軟體用戶以及服務商展示了錯誤的、虛高的相關數據,侵害了原告對於微信軟體平台的正常運營管理以及為平台用戶和服務商正常提供網絡產品的權利。
此外,被告的涉案行為會在整個網際網路行業生態內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進而最終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提供的刷量服務使得微信平台內的經營者能夠以一種便捷的方式獲得虛假流量,並將虛假流量直接變現。該行為會在平台內營造一種不良競爭氛圍,擾亂平台內相關使用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損害到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平台用戶等多方主體的正當利益,破壞微信平台長期以來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經濟生態體系。被告的行為事實上削弱了微信平台共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損害了原告通過努力經營微信平台而長期累積所形成的競爭優勢,妨礙了原告為微信平台使用者提供正常服務。長此以往必將導致多數用戶降低對平台信息的信任,損害平台整體聲譽,進而損害原告的正當權益。
判決結果:停止侵權,賠償108萬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
刷量行為背德又違法
雖然刷量的數據都是虛假的,甚至相關人員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在利益面前,刷量的需求只會有增無減。因此,微信平台與刷量之間的鬥爭一直在繼續。
2020年,騰訊將重慶的譚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據報道,譚某早在2017年就通過多個網站針對騰訊旗下「微信公眾號」等產品提供有償刷量等服務。嘗到甜頭後,譚某又在2019年個人獨資成立數推網絡公司專門提供相關業務。
經法院審理,譚某及其公司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網際網路經營者或用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被判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支出共計120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除直接參與刷量活動的公司以外,為刷量活動提供機會、場所的公司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騰訊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哈爾濱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祈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祈福公司雖不直接從事刷量活動,但其通過運行的「螞蟻平台」為此類活動提供機會、場所並撮合交易,且通過向用戶收取一定比例服務費或提現手續費以實現盈利;儘管平台有人工審核環節,但還是允許用戶上架大量瀏覽、點擊微信公眾號文章及廣告的任務,並設置獎勵鼓勵用戶大量發單與接單。
經法院認定,祈福公司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幫助他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祈福公司被判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公司唯一股東鄧某某被判賠償80萬元並承擔連帶責任。
從以上三起案件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參與刷量活動還是為其提供相關平台和服務的,都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侵害了無關用戶權益還違反了相關法律。
而對於那些靠刷量營造虛假繁榮數據來謀利的人來說,一旦刷量再出現「意外失效」的情況,那最終難免又會上演一出「哄堂大笑」的鬧劇。
當時,騰訊微信團隊發文回應:「隨著平台的壯大,刷閱讀量、刷點贊數已經成為一條較為成熟的黑色產業鏈,平台與黑色產業鏈之間的技術對抗一直存在,並且在不斷升級。」然而,有利益的地方就會有市場。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稱,該院對一起微信公眾號「刷量」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做出了判決。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
案情梳理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廣州騰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原告兩公司訴稱,微信公眾平台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客戶服務、企業管理等綜合性網際網路技術服務,並設置「閱讀量」「評論」「粉絲」「投票」等功能模塊,為平台內公眾號運營者提供數據反饋,是公眾號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微信公眾平台致力於打造內容至上、熱衷分享、互信共贏的運行秩序和生態。為了更好地向微信用戶提供服務,維護微信生態的競爭秩序,原告在《騰訊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微信公眾平台運營規範》等平台運營規範中明確禁止微信公眾號刷粉、刷票、刷單等行為。
而被告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以及app上通過技術手段提供微信公眾號刷關注人數、文章閱讀量、在看數及點贊數的服務。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破壞了微信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導致微信系統內數據的不清潔性,無法客觀反映微信系統內的各項數據,破壞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生態環境,也擾亂了微信系統的運營秩序,故訴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辯稱,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從事的是正常的營銷推廣行為,沒有通過技術手段破壞微信產品的正常運行。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刷量行為,實際上是被告採用以下方式進行的推廣營銷:
1.與支付平台進行合作,將微信公眾號通過支付平台的支付後廣告推薦給終端消費用戶,用戶在消費後,支付平台會向其推薦相應的包含上述微信公眾號的廣告,用戶點開即可增加相應的閱讀量及關注度。
2.將微信公眾號或者公眾號中的文章發送給案外推廣方,被告向推廣方支付一定的費用,由推廣方將該公眾號或者該公眾號中的文章以連結的形式連結在推廣方的公眾號或其文章下方,網絡用戶在瀏覽推廣方的公眾號時,就有可能會點開該公眾號下方的被推廣人的連結,進而使被推廣人的微信公眾號或者其文章的相關閱讀數量得到提升。
因此,被告稱其並未通過任何技術手段去篡改相關數據。
法院裁定:「刷量」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提供有償刷量服務過程中,通過技術手段能夠實現委託方微信賬戶的關注、閱讀、在看、點贊數的批量化操作服務,並實現被告與刷量委託方之間的確定刷量內容、選擇刷量方式、反饋刷量進度、收取刷量報酬等事項的數據化自動化運算與管理。被告藉助上述技術手段在其內部構建了流暢、高效的刷量業務經營流程。
被告的涉案行為妨礙、破壞了微信平台在正常運行狀態下可給予平台、平台經營者以及用戶的準確和真實信息反饋功能。被告通過技術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賬號被用於批量化模擬用戶真實操作行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務功能,導致平台管理者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經營者和用戶無法正常搜集、統計相關用戶真實行為數據。微信平台向微信軟體用戶以及服務商展示了錯誤的、虛高的相關數據,侵害了原告對於微信軟體平台的正常運營管理以及為平台用戶和服務商正常提供網絡產品的權利。
此外,被告的涉案行為會在整個網際網路行業生態內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進而最終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提供的刷量服務使得微信平台內的經營者能夠以一種便捷的方式獲得虛假流量,並將虛假流量直接變現。該行為會在平台內營造一種不良競爭氛圍,擾亂平台內相關使用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損害到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平台用戶等多方主體的正當利益,破壞微信平台長期以來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經濟生態體系。被告的行為事實上削弱了微信平台共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損害了原告通過努力經營微信平台而長期累積所形成的競爭優勢,妨礙了原告為微信平台使用者提供正常服務。長此以往必將導致多數用戶降低對平台信息的信任,損害平台整體聲譽,進而損害原告的正當權益。
判決結果:停止侵權,賠償108萬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支出8萬元。
刷量行為背德又違法
雖然刷量的數據都是虛假的,甚至相關人員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在利益面前,刷量的需求只會有增無減。因此,微信平台與刷量之間的鬥爭一直在繼續。
2020年,騰訊將重慶的譚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據報道,譚某早在2017年就通過多個網站針對騰訊旗下「微信公眾號」等產品提供有償刷量等服務。嘗到甜頭後,譚某又在2019年個人獨資成立數推網絡公司專門提供相關業務。
經法院審理,譚某及其公司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網際網路經營者或用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被判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支出共計120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除直接參與刷量活動的公司以外,為刷量活動提供機會、場所的公司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2021年,騰訊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哈爾濱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祈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祈福公司雖不直接從事刷量活動,但其通過運行的「螞蟻平台」為此類活動提供機會、場所並撮合交易,且通過向用戶收取一定比例服務費或提現手續費以實現盈利;儘管平台有人工審核環節,但還是允許用戶上架大量瀏覽、點擊微信公眾號文章及廣告的任務,並設置獎勵鼓勵用戶大量發單與接單。
經法院認定,祈福公司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幫助他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祈福公司被判賠償騰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公司唯一股東鄧某某被判賠償80萬元並承擔連帶責任。
從以上三起案件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參與刷量活動還是為其提供相關平台和服務的,都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秩序、侵害了無關用戶權益還違反了相關法律。
而對於那些靠刷量營造虛假繁榮數據來謀利的人來說,一旦刷量再出現「意外失效」的情況,那最終難免又會上演一出「哄堂大笑」的鬧劇。
加入收藏
相關文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