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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校園附近車禍!2名學生死亡,6人重傷!肇事者被當場抓獲!

01|案情簡介
3月1日13時41分,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接群眾報警:105國道與101省道交叉口北側寶信加氣站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人王某駕駛黑色轎車行至德城區第三實驗小學安居苑校區門口附近,撞傷10餘名兒童(具體人數正在統計中),傷者已送往醫院。
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6人重傷,省市醫療專家正在全力開展救治。駕駛人王某濤(男,46歲)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事件發生後,當地市民紛紛排隊為德州受傷學生獻血。
02|法律分析
根據事件警情通報透露出的現有情況,對本事件肇事者的行為進行法律分析,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客觀要件: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害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為一般自然人主體,也就是年滿16周歲,有正常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微博網友對該事件的評論。
在本次事件中,王某駕駛黑色小轎車衝撞成群結隊的小學生,沒有把目標鎖定為特定的一個或幾個人,而是故意的漫無目的的衝撞,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就是公共安全,表現出了一種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和行為。並且,該危害行為造成了10餘名小學生受傷。2人死亡,6人重傷的嚴重危害的惡劣結果。王某的行為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較為一致。但是具體是否會以該罪名給本案件的肇事人定罪,還有待公安機關的進一步調查和檢察院、法院的進一步認定。
03|事件反思
這起事故發生在學校路段,正值學生上學高峰期。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讓10多名無辜的學生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也使10餘個家庭遭受天降的橫禍,這令無數的網友痛心並產生反思。車輪下的血痕,像凋零的花朵,散落在這片曾經充滿歡聲笑語的土地上。
在過去兩年里,類似的交通事故仍歷歷在目,其中,廣州寶馬撞人案和山西呂梁汽車衝撞行人案均造成了多人傷亡。在如此密集的人群中駕車衝撞行人,後果往往不堪設想。除了事後嚴懲兇手,認真梳理此類事件發生的原因,做好多方面預防工作,才能防患於未然,更好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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