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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女友分手8個多月後,找女友借電腦,最後發生了關係[朗讀]
陝西西安,男子和女友分手8個多月後,找女友借電腦,兩人在男子出租屋發生了關係,事後,女子吃了避孕藥。但半個多月後,他們又發生了關係,女子忽然提出,自己懷孕了,讓男子陪她去醫院。男子覺得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絕並拉黑了女子。後來女子流產,她一氣之下將男子告上法庭,稱男子強迫了自己,索賠9萬。法院判了。
(案例來源:西安中院)。
下班後,裴歡在樓下隨便吃了點東西,慢慢悠悠回到了出租屋。
一天的工作讓她非常疲憊,她美美的洗了個熱水澡,便斜靠在床上開始玩手機了。
忽然,來了一通電話,是劉晨。看到這個名字,她心裡咯噔一下,這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前男友。
他們兩個都是輔導機構的培訓老師,兩年多以前,他們兩個單位組織培訓,偶然相識。
劉晨是個高個子,陽光開朗的男生,嘴巴又能說會道,很討女孩子喜歡。而裴歡在他們同事裡,絕對算最漂亮的,這兩個人站在一起,簡直是郎才女貌。
在朋友和同事的撮合下,他們很快成為了戀人。
剛開始,感情很好,下班之後兩人幾乎形影不離,但漸漸的,他們發現彼此並不合適,一次外出吃飯時,因為一件很小的事,他們發生了爭吵,誰也不願意低頭認錯,最終走向了分手。
裴歡心裡想,他們分手都已經八個多月了,平時也沒有再聯繫,他打電話到底幹什麼呢?
到底接不接?糾結了之後,她還是接起了電話,短暫的沉默後,電話那頭傳來了那個熟悉的聲音。
「你在家嗎?能不能幫我個忙。」劉晨的聲音還是那麼好聽。
裴歡的臉熱得滾燙,她回答在。
劉晨表示,他電腦壞了,想借一下她的。
她們是同行,她知道電腦的重要性,聽著劉晨著急的聲音,她不忍心拒絕,一口答應了。
於是,她把電腦送到了樓下。劉晨的家和她離得很近,她下去的時候劉晨還沒到,她便慢慢的往劉晨家的方向走。
快到劉晨家樓下了,他才跑的氣喘吁吁的來了。
好久未見的兩個人,看到曾經的戀人,臉上不禁都泛起了紅暈。既然到了家門口,劉晨就邀請裴歡去家裡坐了坐。
房間裡瀰漫著一種莫名的氛圍,到處都是熟悉的,他們仿佛又回到了曾經相愛的時光。
兩人心跳加速,最終,衝動戰勝了理智,兩人發生了關係。
事後,劉晨覺得很不安,因為沒有採取措施,他擔心裴歡會懷孕,於是,他給裴歡買了避孕藥。
裴歡吃了藥後,身體有些不舒服,但她沒當回事,一周後,她的下體開始出血。
又過了兩周,兩人再次發生關係,結果沒幾天,裴歡就告訴劉晨,她懷孕了,讓劉晨陪她去醫院流掉。
劉晨如遭雷擊,他不相信這個孩子是自己的,所以拒絕了裴歡,而且還把她拉進了黑名單。
沒辦法,裴歡準備獨自前往醫院,但還沒來得及去,裴歡就流產了。
事後,他對劉晨這種提起褲子就走的態度極為怨恨,她一氣之下報了警,聲稱劉晨強迫了她。
警方通過調查,發現事實並非如此,最後不予立案。
裴歡非常氣憤,一紙訴狀將劉晨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萬餘元。
法庭上,裴歡表示,她與劉晨並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她也不是自願的,劉晨必須賠償。
面對裴歡的控訴,劉晨表示,雖然他們已不是男女朋友,但當晚雙方都是自願的,而且,裴歡也沒有證據證明孩子就是他的,所以,他拒絕賠償。
對此,法院會怎麼判呢?
1、裴歡作為成年人,和前男友發生關係導致懷孕,她自身有一定的過錯。
《民法典》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兩人已經分手,但裴歡還是和劉晨發生關係,這才導致裴歡不小心懷孕。
裴歡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身體情況有清晰的了解,結果卻沒能克制自己,導致這樣的情況發生。
所以,裴歡應該承擔一部分人身損害責任。
2、劉晨當然也有過錯。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劉晨發生關係後,已經導致裴歡懷孕,他居然選擇拉黑裴歡,逃避責任。
這樣不負責任的行為存在過錯,劉晨應該承擔裴歡的人身損害責任。
3、法院這樣判決:
裴歡提出賠償9萬元,並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
《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賠償,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根據裴歡的人身損害情況,計算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1.6萬元。
最終,法院酌定裴歡承擔40%的損害賠償責任,劉晨承擔60%的損害賠償責任。
衝動是魔鬼,因為一次衝動,給劉晨和裴歡都帶來不必要的損害,真的是後悔莫及。
(人物均為化名)。
對此您怎麼看
(案例來源:西安中院)。
下班後,裴歡在樓下隨便吃了點東西,慢慢悠悠回到了出租屋。
一天的工作讓她非常疲憊,她美美的洗了個熱水澡,便斜靠在床上開始玩手機了。
忽然,來了一通電話,是劉晨。看到這個名字,她心裡咯噔一下,這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前男友。
他們兩個都是輔導機構的培訓老師,兩年多以前,他們兩個單位組織培訓,偶然相識。
劉晨是個高個子,陽光開朗的男生,嘴巴又能說會道,很討女孩子喜歡。而裴歡在他們同事裡,絕對算最漂亮的,這兩個人站在一起,簡直是郎才女貌。
在朋友和同事的撮合下,他們很快成為了戀人。
剛開始,感情很好,下班之後兩人幾乎形影不離,但漸漸的,他們發現彼此並不合適,一次外出吃飯時,因為一件很小的事,他們發生了爭吵,誰也不願意低頭認錯,最終走向了分手。
裴歡心裡想,他們分手都已經八個多月了,平時也沒有再聯繫,他打電話到底幹什麼呢?
到底接不接?糾結了之後,她還是接起了電話,短暫的沉默後,電話那頭傳來了那個熟悉的聲音。
「你在家嗎?能不能幫我個忙。」劉晨的聲音還是那麼好聽。
裴歡的臉熱得滾燙,她回答在。
劉晨表示,他電腦壞了,想借一下她的。
她們是同行,她知道電腦的重要性,聽著劉晨著急的聲音,她不忍心拒絕,一口答應了。
於是,她把電腦送到了樓下。劉晨的家和她離得很近,她下去的時候劉晨還沒到,她便慢慢的往劉晨家的方向走。
快到劉晨家樓下了,他才跑的氣喘吁吁的來了。
好久未見的兩個人,看到曾經的戀人,臉上不禁都泛起了紅暈。既然到了家門口,劉晨就邀請裴歡去家裡坐了坐。
房間裡瀰漫著一種莫名的氛圍,到處都是熟悉的,他們仿佛又回到了曾經相愛的時光。
兩人心跳加速,最終,衝動戰勝了理智,兩人發生了關係。
事後,劉晨覺得很不安,因為沒有採取措施,他擔心裴歡會懷孕,於是,他給裴歡買了避孕藥。
裴歡吃了藥後,身體有些不舒服,但她沒當回事,一周後,她的下體開始出血。
又過了兩周,兩人再次發生關係,結果沒幾天,裴歡就告訴劉晨,她懷孕了,讓劉晨陪她去醫院流掉。
劉晨如遭雷擊,他不相信這個孩子是自己的,所以拒絕了裴歡,而且還把她拉進了黑名單。
沒辦法,裴歡準備獨自前往醫院,但還沒來得及去,裴歡就流產了。
事後,他對劉晨這種提起褲子就走的態度極為怨恨,她一氣之下報了警,聲稱劉晨強迫了她。
警方通過調查,發現事實並非如此,最後不予立案。
裴歡非常氣憤,一紙訴狀將劉晨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萬餘元。
法庭上,裴歡表示,她與劉晨並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她也不是自願的,劉晨必須賠償。
面對裴歡的控訴,劉晨表示,雖然他們已不是男女朋友,但當晚雙方都是自願的,而且,裴歡也沒有證據證明孩子就是他的,所以,他拒絕賠償。
對此,法院會怎麼判呢?
1、裴歡作為成年人,和前男友發生關係導致懷孕,她自身有一定的過錯。
《民法典》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兩人已經分手,但裴歡還是和劉晨發生關係,這才導致裴歡不小心懷孕。
裴歡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身體情況有清晰的了解,結果卻沒能克制自己,導致這樣的情況發生。
所以,裴歡應該承擔一部分人身損害責任。
2、劉晨當然也有過錯。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劉晨發生關係後,已經導致裴歡懷孕,他居然選擇拉黑裴歡,逃避責任。
這樣不負責任的行為存在過錯,劉晨應該承擔裴歡的人身損害責任。
3、法院這樣判決:
裴歡提出賠償9萬元,並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
《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賠償,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根據裴歡的人身損害情況,計算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1.6萬元。
最終,法院酌定裴歡承擔40%的損害賠償責任,劉晨承擔60%的損害賠償責任。
衝動是魔鬼,因為一次衝動,給劉晨和裴歡都帶來不必要的損害,真的是後悔莫及。
(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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