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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假一賠三」,何時「假一賠十」?網購買到假酒!平台卻稱「沒辦法執行法律」?[朗讀]
在萬物互聯的時代,網絡購物早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線上購物卻也暗藏著上當受騙的風險;熱衷於網購的你,是否也曾買到過假貨呢?近日,浙江杭州的江先生就不幸深陷一場「假酒風波」。
一、案情簡述
江先生是一名資深的白酒愛好者,平日裡喜歡收藏各大品牌的珍貴名酒,尤其以茅台系列為甚。但因為茅台系列的生肖酒很難從官方搶購到,江先生只得從其它渠道購買。
偶然間,江先生髮現某平台的拍賣頻道竟有自己中意的生肖茅台酒,店家平台商品頁還有「正品保證」等字樣,並且價格還較為便宜。於是心動不已的江先生立即下單,輾轉3家不同的店鋪,花費2萬多元,拍下了7瓶生肖茅台酒。
作為愛酒之人的江先生自然有許多同好之友,其中一位做白酒生意的朋友在得知江先生從網上買到幾瓶好酒後,立馬要過來欣賞欣賞,結果卻意外發現瓶蓋上噴碼不對,疑似買到了假酒。
江先生聞言一驚,立馬把有問題的4瓶白酒送去鑑定,鑑定結果顯示,4瓶白酒中,有2瓶白酒是假的。
江先生當即帶著鑑定結果向店家討要說法,在平台的介入下,店家終於鬆口,答應退款一瓶,另外一瓶3倍賠償。然而江先生對此卻並不滿意,他認為,店家應當「按照(假)一賠十進行賠償」。於是,江先生索性直接找到平台,索要10倍賠償。
然而平台卻稱,平台規定是假一賠三,10倍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平台沒辦法執行。如果江先生執意索要10倍賠償的話,那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無奈之下,江先生只得將事件原委發布到網上尋求幫助,廣大網友也很好奇案件該如何處理。
那麼,「平台沒辦法執行法律」的辯解是否合法?江先生假一賠十的訴求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法律解讀
1、「假一賠三」何時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結合本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們可以明確,對於「假一賠三」規則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假一賠三」 規則的適用僅限於滿足生活消費需要的普通商品或服務,對於一些特殊用途的商品或服務並不適用。
(2)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
其中,所謂欺詐行為,包括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因此,當消費者在購買普通商品或接受一般服務時,受到了經營者欺詐,因而造成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可以依照本規定向經營者要求增加消費金額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滿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本案中,店家在商品頁面明確標註了「正品保證」等字樣,但卻仍舊故意向江先生銷售假冒的茅台酒,造成江先生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屬於欺詐行為。因此,江先生可以依法向店家要求消費金額的三倍賠償。
2、「假一賠十」何時適用?
總體而言,「假一賠十」規則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故意售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而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或者經營者事先向消費者承諾「假一賠十」的。
情形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結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我們可以明確,對於「假一賠十」規則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假一賠十」 規則的適用僅限於食品,即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而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2)消費者因經營者售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而受到損害,也即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與食用該食品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當消費者因經營者售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而受到損害時,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情形2:
經營者自願以 「假一賠十」作為銷售條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經營者自願以 「假一賠十」作為銷售條件的,應當視為經營者自願向不特定消費者群體以要約形式作出的承諾,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即為要約的承諾,只要「假」貨出現,該單方允諾之債的條件即成就,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假一賠十」義務。
本案中,酒品當然屬於上述規定中的食品,但是,雖然店家銷售了假冒酒品,但該酒品未必不符合蒸餾酒的食品安全標準。
因此,以目前證據來看,除非江先生能夠舉證證明該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否則其「假一賠十」的訴求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3、當網購到假貨時,網絡銷售平台要承擔何種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我們可以明確:
首先,當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台消費時,若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台負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相關信息的義務。
對於以下情況,網絡交易平台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
(1)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2)對於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相關信息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3)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未對平台內經營者資質盡到審核義務,或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故意放縱銷售者或服務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其與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網絡交易平台並非毫不擔責,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其應當積極作為,履行法定義務以保障消費者權利。
就本案而言,平台應當向江先生提供相關店家的詳細信息,如若不能提供,江先生可以直接向平台要求賠償。
三、總結啟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可以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多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消費者發現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維權是每一位消費者都享有且應當積極行使的權利,讓廣大消費者群體藉助法律的武器共創公平、和諧的市場環境。
一、案情簡述
江先生是一名資深的白酒愛好者,平日裡喜歡收藏各大品牌的珍貴名酒,尤其以茅台系列為甚。但因為茅台系列的生肖酒很難從官方搶購到,江先生只得從其它渠道購買。
偶然間,江先生髮現某平台的拍賣頻道竟有自己中意的生肖茅台酒,店家平台商品頁還有「正品保證」等字樣,並且價格還較為便宜。於是心動不已的江先生立即下單,輾轉3家不同的店鋪,花費2萬多元,拍下了7瓶生肖茅台酒。
作為愛酒之人的江先生自然有許多同好之友,其中一位做白酒生意的朋友在得知江先生從網上買到幾瓶好酒後,立馬要過來欣賞欣賞,結果卻意外發現瓶蓋上噴碼不對,疑似買到了假酒。
江先生聞言一驚,立馬把有問題的4瓶白酒送去鑑定,鑑定結果顯示,4瓶白酒中,有2瓶白酒是假的。
江先生當即帶著鑑定結果向店家討要說法,在平台的介入下,店家終於鬆口,答應退款一瓶,另外一瓶3倍賠償。然而江先生對此卻並不滿意,他認為,店家應當「按照(假)一賠十進行賠償」。於是,江先生索性直接找到平台,索要10倍賠償。
然而平台卻稱,平台規定是假一賠三,10倍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平台沒辦法執行。如果江先生執意索要10倍賠償的話,那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無奈之下,江先生只得將事件原委發布到網上尋求幫助,廣大網友也很好奇案件該如何處理。
那麼,「平台沒辦法執行法律」的辯解是否合法?江先生假一賠十的訴求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法律解讀
1、「假一賠三」何時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結合本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們可以明確,對於「假一賠三」規則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假一賠三」 規則的適用僅限於滿足生活消費需要的普通商品或服務,對於一些特殊用途的商品或服務並不適用。
(2)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
其中,所謂欺詐行為,包括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因此,當消費者在購買普通商品或接受一般服務時,受到了經營者欺詐,因而造成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可以依照本規定向經營者要求增加消費金額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滿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本案中,店家在商品頁面明確標註了「正品保證」等字樣,但卻仍舊故意向江先生銷售假冒的茅台酒,造成江先生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屬於欺詐行為。因此,江先生可以依法向店家要求消費金額的三倍賠償。
2、「假一賠十」何時適用?
總體而言,「假一賠十」規則適用於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故意售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而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或者經營者事先向消費者承諾「假一賠十」的。
情形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結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我們可以明確,對於「假一賠十」規則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假一賠十」 規則的適用僅限於食品,即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而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2)消費者因經營者售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而受到損害,也即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與食用該食品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當消費者因經營者售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物而受到損害時,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情形2:
經營者自願以 「假一賠十」作為銷售條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經營者自願以 「假一賠十」作為銷售條件的,應當視為經營者自願向不特定消費者群體以要約形式作出的承諾,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即為要約的承諾,只要「假」貨出現,該單方允諾之債的條件即成就,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假一賠十」義務。
本案中,酒品當然屬於上述規定中的食品,但是,雖然店家銷售了假冒酒品,但該酒品未必不符合蒸餾酒的食品安全標準。
因此,以目前證據來看,除非江先生能夠舉證證明該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否則其「假一賠十」的訴求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3、當網購到假貨時,網絡銷售平台要承擔何種責任?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我們可以明確:
首先,當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台消費時,若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台負有向消費者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相關信息的義務。
對於以下情況,網絡交易平台需要承擔額外的責任:
(1)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2)對於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相關信息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3)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未對平台內經營者資質盡到審核義務,或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故意放縱銷售者或服務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其與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網絡交易平台並非毫不擔責,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其應當積極作為,履行法定義務以保障消費者權利。
就本案而言,平台應當向江先生提供相關店家的詳細信息,如若不能提供,江先生可以直接向平台要求賠償。
三、總結啟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可以採取協商、仲裁、訴訟等多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消費者發現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維權是每一位消費者都享有且應當積極行使的權利,讓廣大消費者群體藉助法律的武器共創公平、和諧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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