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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標準3:2022年版[朗讀]
21、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銷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22、【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因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l500株以上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3、【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4、【貪污罪】(刑法第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25、【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5條、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7、【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28、【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9、【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0、【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銷毀壞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22、【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
4.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因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l500株以上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23、【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4、【貪污罪】(刑法第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25、【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5條、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7、【行賄罪】(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28、【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第390條之一)。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9、【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0、【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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