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
- 文章正文
刑事立案標準4:2022年版[朗讀]
31、【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2、【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參照最新行受賄標準)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條)。
隱瞞境外存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396條)。
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5、【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刑法第39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6、【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7、【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8、【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第一款)。
(一)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占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9、【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4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萬美元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0萬美元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2.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3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3000萬美元以上的;
3.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⑵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⑶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⑵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一)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且同時致使有關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刑法第134條第一款、刑法第13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註: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4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第134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註: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註: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49、【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條之一、刑法第136條、刑法第13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5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屬於「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2、【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應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7、【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58、【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於「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5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屬於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2、【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參照最新行受賄標準)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條)。
隱瞞境外存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刑法第396條)。
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5、【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刑法第39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6、【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7、【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一)個人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8、【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第一款)。
(一)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占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9、【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4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萬美元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不滿3000萬美元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2.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3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3000萬美元以上的;
3.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的;
⑵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⑶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⑵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
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一)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使其親友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且同時致使有關單位破產,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4.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4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條、刑法第134條第一款、刑法第13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註: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參考浙江2012標準);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48、【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第134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2人以上不滿5人的(註: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發生海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失蹤5人以上的(註:參考浙江2012標準,2015兩高生產安全解釋沒有這一條);
4.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
49、【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條之一、刑法第136條、刑法第13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51、【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屬於「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並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2、【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5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應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以上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7、【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58、【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於「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鹼(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5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6.抗拒剷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屬於 「數量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