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欄目視頻美女
  1. 法律
  2. 正文

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

6月27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簡要介紹《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體現用戶個性特徵,是用戶展示自我的重要載體。隨著網際網路信息服務飛速發展,通過註冊、使用賬號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實施網絡暴力等行為時有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制定《規定》是為了落實《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網絡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進一步劃定網際網路用戶註冊、使用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賬號信息底線、紅線,明確責任義務,維護網絡空間良好生態。
二、問:《規定》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明確網際網路用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註冊、使用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問:《規定》提出了哪些總體要求?
答:規定網際網路用戶註冊、使用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誠實信用,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導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務規範、加強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四、問:《規定》對註冊、使用賬號信息明確了哪些規範?
答:明確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公開網際網路用戶賬號管理規則、平台公約,與網際網路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賬號信息註冊、使用和管理相關權利義務。明確了網際網路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不得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黨、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名稱、標識等禁止性規定,避免一些用戶利用賬號信息混淆視聽、誤導公眾,維護網絡傳播秩序,推動賬號規範管理。
五、問:《規定》為何對網際網路個人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做出與職業信息相符的要求?
答:當前,一些用戶通過在賬號信息中編造虛假身份、虛假職業信息等,從事招搖撞騙等違法違規行為,損害公眾合法權益。對此,《規定》要求網際網路個人用戶註冊、使用的賬號信息含有職業信息時,應當與個人真實職業信息相一致。
六、問:《規定》對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和公眾賬號信息的展示分別提出哪些要求?
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申請註冊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賬號,以及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賬號,在賬號信息中加註專門標識;在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合理範圍內的網際網路用戶賬號的網際網路協議(ip)地址歸屬地信息,便於公眾為公共利益實施監督;在網際網路用戶公眾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公眾賬號的運營主體、註冊運營地址、內容生產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效聯繫方式、網際網路協議(ip)地址歸屬地等信息。
七、問:《規定》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賬號信息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對違法違規註冊、使用賬號信息的情形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完善投訴舉報受理、甄別、處置、反饋等機制。
八、問:《規定》明確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哪些核驗義務?
答:我國網際網路用戶多,賬號基數大,且用戶在使用賬號的過程中,賬號信息是動態變化的。若賬號信息缺乏有效核驗機制,違法和不良信息就易被傳播,對網絡生態造成不良影響。對此,《規定》要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賬號信息動態核驗制度,核驗用戶在註冊時提交的、使用中擬變更的以及網站平台內存量賬號信息,並明確了從嚴核驗的情形,從註冊、使用、管理的全流程加強對賬號信息的核驗,堵住違法和不良信息傳播漏洞。
九、問:《規定》要求哪些網際網路用戶賬號信息需加註專門標識?
答:提供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賬號,以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賬號,不僅專業性強,還與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對此,《規定》要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上述賬號加註專門標識,以便公眾知悉了解,對賬號信息內容作出合理判別,進一步推動賬號主體合法合規運營。
十、問:如何加強監管並追究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答:明確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協同開展監督管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強化了監管措施,規定省級以上網信部門發現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可以要求其採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註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 對於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