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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劉翔,主動投案!

主動投案!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劉翔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吉安市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劉翔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吉安市紀委市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吉安市監委指定管轄,泰和縣監委對其監察調查。
劉翔簡歷劉翔,男,漢族,1972年1月出生,江西永新人,1991年8月參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8月至2000年8月,吉安行署公安處法制科見習科員、辦事員、科員;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處科員、副處長(副科級);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正科級);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吉安市公安局情報信息研判處處長;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一級警長;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吉安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四級高級警長。
2022年6月,吉安市公安局四級高級警長。


延伸閱讀:公安局原局長自願認罪被判六年!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台州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伍建利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對伍建利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伍建利退出的受賄犯罪所得242.48237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於2021年11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判處伍建利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繼續追繳伍建利受賄犯罪所得242.482377萬元。宣判後,伍建利不服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查閱了卷宗材料,查看了一審庭審錄像,審查了伍建利的上訴材料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材料,聽取伍建利上訴理由和二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聽取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閱卷審查意見,並將伍建利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移交相關辦案單位核查,依法充分保障了伍建利的訴訟權利。
伍建利在二審審理期間,書面聲明撤回其中關於無罪的上訴理由,多次提交自願認罪認罰報告,承認其犯有一審判決認定的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並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了《自願認罪認罰承諾書》,退出了受賄犯罪所得242.482377萬元。
伍建利在認罪懺悔材料中反思,其犯下各種罪行的根源在於黨性喪失,忽視政治理論學習,漠視黨的紀律和規矩,經不起物質利益誘惑、市場經濟考驗,沉浸在之前的榮譽之中,思想狹隘,自私自利,將個人的言行置於黨和人民監督之外,一切後果皆咎由自取。伍建利請求二審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伍建利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於上訴人伍建利在二審期間自願認罪認罰,退出受賄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伍建利個人簡歷
伍建利,男,漢族,1970年9月生,浙江溫州人,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浙江省台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歷任溫州市人民警察學校學生;甌海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見習,藤橋派出所見習;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藤橋派出所民警;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治安科民警,治安(巡特警)大隊民警,治安(巡特警)大隊警長;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天河派出所副所長、所長;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天河中心派出所所長(享受副科級待遇)。
2001.03——2002.11,溫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副處長。
2002.11——2005.08,溫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
2005.08——2009.01,溫州市看守所所長。
2009.01——2010.12,文成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
2010.12——2013.12,樂清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
2013.12——2014.04,浙江安防職業技術學院(籌)黨委書記。
2014.04——2017.02,浙江省公安廳監管總隊總隊長。
2017.02——2020.08,台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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