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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罰款,我不服,自製腸粉販賣賺了150元,被罰款6.5萬元[朗讀]
「天價罰款,我不服!」福建龍岩,李女士因進購了三斤米粉,製成腸粉,賺了150元,被罰款6.5萬元,李女士不服,認為處罰太重,遂將市監局告到法院,請求撤銷判決。
(案件來源:福建龍岩法院)
李女士是個本分的生意人,兢兢業業,起早貪黑。為了給客戶提供優質的腸粉,李女士堅持每天清晨,騎行到數里外的批發市場,對購進的米粉進行精挑細選,這也成了李女士回頭客不斷的秘訣。
案發當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進購了少量的米粉,沒想到被一老顧客全部買走,眼看著離關門的時間還遠,李女士看見有流動商販經過,疫情關門好幾個月了,好不容易可以開門了,遂至流動商販處進購了3斤米粉,用於當日銷售。米粉共制了30份腸粉,每份腸粉進價3塊,售價5塊錢。
恰巧,市監局的工作人員上門抽樣檢查,李女士深知自己進購的米粉沒有任何問題,也就沒在意。
可市監局抽樣檢查結果卻出乎了李女士的預料,結果顯示,她當天在流動商販處購置的三斤米粉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項為硼酸。
市監局隨即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對李女士作出如下處罰:
1.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50元,罰款人民幣115000元。
2.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
這一罰,罰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間,小本經營本就利薄,天價罰款讓自己以後如何生存。
於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間暫停營業,已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為由,向市監局提出請求減免行政處罰的報告。
市監局經過案件研討,決定對李女士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罰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認為自己雖有過錯,但不至罰,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
在法庭上,李女士說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產米粉的源頭廠家並不是自己,自己僅僅是將購買的米粉作為原料進行適當加工,這種加工並不會改變商販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行業性質。
其次,自己只賣了30份,獲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發當天純屬偶然,平日裡自己都是從市場進購的,之前也多次進行抽樣檢驗過,全部合格。
但市監局隨即予以反駁:
一、李女士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生產製作以及銷售腸粉是其主要經營活動。
《食品安全法》第123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條,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檢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從他人處購買三斤米粉用於製作腸粉,但未能提供其採購的相關證明材料,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及產品合格證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屬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市監局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作出本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市監局已對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間,經營困難的請求意見予以採納,對其違法行為作出減輕處罰,量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
最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9條之規定,一審法院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李女士以一審法院適用的法律明顯錯誤為由,提出上訴。
李女士認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對於生產者、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概念和範圍有明顯的界限,餐飲服務提供者與生產經營者具有本質區別,自己提供餐飲服務,並未從事生產、銷售活動。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市監局量罰適當,明顯錯誤。
本案中,自己不慎採購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數僅有一次,數量也只有3斤,此後再未採購、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
即是認定李女士有違法行為,依據《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9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李女士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
但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食品安全無小事,抽檢的2份無菌樣本中發現有不合格項為硼酸屬實,且李女士製作的腸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經營」行為。
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50元,由敗訴的李女士承擔。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僥倖,但疫情期間,賺錢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為,後悔死了吧。
(案件來源:福建龍岩法院)
李女士是個本分的生意人,兢兢業業,起早貪黑。為了給客戶提供優質的腸粉,李女士堅持每天清晨,騎行到數里外的批發市場,對購進的米粉進行精挑細選,這也成了李女士回頭客不斷的秘訣。
案發當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進購了少量的米粉,沒想到被一老顧客全部買走,眼看著離關門的時間還遠,李女士看見有流動商販經過,疫情關門好幾個月了,好不容易可以開門了,遂至流動商販處進購了3斤米粉,用於當日銷售。米粉共制了30份腸粉,每份腸粉進價3塊,售價5塊錢。
恰巧,市監局的工作人員上門抽樣檢查,李女士深知自己進購的米粉沒有任何問題,也就沒在意。
可市監局抽樣檢查結果卻出乎了李女士的預料,結果顯示,她當天在流動商販處購置的三斤米粉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項為硼酸。
市監局隨即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對李女士作出如下處罰:
1.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50元,罰款人民幣115000元。
2.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
這一罰,罰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間,小本經營本就利薄,天價罰款讓自己以後如何生存。
於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間暫停營業,已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為由,向市監局提出請求減免行政處罰的報告。
市監局經過案件研討,決定對李女士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罰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認為自己雖有過錯,但不至罰,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
在法庭上,李女士說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產米粉的源頭廠家並不是自己,自己僅僅是將購買的米粉作為原料進行適當加工,這種加工並不會改變商販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行業性質。
其次,自己只賣了30份,獲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發當天純屬偶然,平日裡自己都是從市場進購的,之前也多次進行抽樣檢驗過,全部合格。
但市監局隨即予以反駁:
一、李女士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生產製作以及銷售腸粉是其主要經營活動。
《食品安全法》第123條,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條,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檢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從他人處購買三斤米粉用於製作腸粉,但未能提供其採購的相關證明材料,沒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及產品合格證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屬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市監局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作出本案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市監局已對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間,經營困難的請求意見予以採納,對其違法行為作出減輕處罰,量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
最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69條之規定,一審法院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李女士以一審法院適用的法律明顯錯誤為由,提出上訴。
李女士認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對於生產者、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概念和範圍有明顯的界限,餐飲服務提供者與生產經營者具有本質區別,自己提供餐飲服務,並未從事生產、銷售活動。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市監局量罰適當,明顯錯誤。
本案中,自己不慎採購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數僅有一次,數量也只有3斤,此後再未採購、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
即是認定李女士有違法行為,依據《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9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李女士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
但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食品安全無小事,抽檢的2份無菌樣本中發現有不合格項為硼酸屬實,且李女士製作的腸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經營」行為。
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50元,由敗訴的李女士承擔。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僥倖,但疫情期間,賺錢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為,後悔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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