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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副校長光天化日之下,對女老師大打出手[朗讀]
內蒙古包頭,某學校門口,一年輕的女老師因為工作原因,與學校的副校長發生了口角之爭,萬萬沒想到,副校長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對女老師大打出手,女老師痛苦的躺在地上,副校長又上前踹了幾腳,隨後揚長而去。
圍觀人員見狀,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女教師被送往醫院救治後,經診斷為腰椎骨折。
這是典型的領導霸權思想,身為學校的副校長,非但不以教書育人為己任,反而仗著自己校領導的身份,對一個柔弱的女教師逞凶耍恨,實在是令人唏噓不已。
試問,這樣一個有嚴重暴利傾向的人,是如何當得上領導幹部的?難道沒有經過層層考核嗎?
無疑,副校長必須嚴懲,但涉事學校的選人、用人機制,也真應當改改。
《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傷情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情況來看,女教師的傷情為腰椎骨折,對於腰椎骨折,通常情況下已經達到了輕傷以上,所以副校長的行為很可能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刑法》中的證據講究能夠排除合理懷疑,也就是對女教師必須做傷情鑑定,只有傷情鑑定結果出來,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有網友可能擔心,如果傷情鑑定結果沒有達到輕傷以上,是不是意味著就無法對副校長懲罰了呢?
其實不然。
除了刑法外,我國對於故意毆打他人,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嚴懲。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至10日拘留,並處2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副校長光天化日之下耍橫,容易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讓學生誤以為靠暴力就可以解決一切問題,所以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都必須從重處罰,而且公開通報。
最後,關於涉事校長是否會被開除的問題,還要看其具體身份、最後的罪名如何,目前不做過多評價,但無論如何,個人認為,目前這個校長職位還是應當免職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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