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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邀約男子酒店開房喝酒,男方欲強行發生關係時遭強烈反抗,雙方均報警,男方卻堅稱女子「耍酒瘋」[朗讀]
重慶黔江,一女子發朋友圈說晚上想找人陪其喝酒,一名平時很少聯繫的男性微信好友主動應邀後,兩人在酒吧喝酒。可女子酒後回家被丈夫數落幾句後,又再次主動邀約男方與其到酒店開房繼續喝酒。男方欲強行與女子發生關係時,女子強烈反抗並以要跳樓警告,男方停止侵害後,雙方均報警,且男方卻堅稱女子是「耍酒瘋」,但檢察院卻建議量刑。
(案例:重慶市黔江區檢察院)
女子李某與丈夫結婚後,就沒有參加工作,在家帶孩子。事發當天下午,李某因生活瑣事與丈夫發生爭執後,發布朋友圈稱,晚上誰有空陪我喝酒唱歌。
男子陳某很久之前因工作關係與李某有一面之緣,並互加了微信好友,但之後兩人幾乎沒有聯繫。
陳某看到李某發布朋友圈的內容後,主動與其互動,但兩人聊了一會後又將唱歌喝酒改為到酒吧喝酒。
晚上20時30分,兩人各自來到約定的酒吧後,二人推杯換盞,邊聊天邊喝酒。過程中,幫二人開卡座的酒吧銷售與陳某、李某一起玩遊戲論輸贏喝酒。
次日凌晨1時許,陳某主動送李某回家。陳某本以為就到此結束了。可沒曾想,李某卻因一身酒氣回家被丈夫數落並與丈夫為此發生爭執後,又主動發信息邀約陳某出來繼續喝酒,陳某表示同意。
凌晨2時許,陳某又再次來到李某所住小區門口接其上車。可李某上車後,陳某卻以在外面喝醉了丟臉為由,提議到附近酒店開房放開來喝。李某應允。
兩人到酒店房間後,陳某通過網絡軟體叫了兩瓶白酒。之後兩人約定一人一瓶,不夠再叫跑腿送過來。
可兩瓶白酒喝完後,陳某卻心生歹意,欲強行與李某發生關係。雖然李某當時已經喝了不少酒,但其意識還清醒,遂通過腳踢、大喊大叫等方式反抗,並警告陳某稱,如果再不放手其就跳樓。
說罷,李某就聲稱自己要上廁所。陳某因害怕把事情鬧大,就將抱著的李某放開。
李某脫離控制後,迅速跑出門外,陳某本可以將其拽回來,但其因怕李某真的會去跳樓,選擇放棄。
李某逃離房間後報警求助。陳某反應過來後,也跑到酒店前台和工作人員說,剛才和其一起的李某酒後發瘋似的大喊大叫,也掏出電話報警。
陳某此舉很明顯,就是想欲蓋彌彰。但是,警方通過李某身上的傷痕、兩人先後走出房間的監控視頻、兩人報警相隔時間、同樓層酒店入住客人聽到李某呼救的證言等證據,當場就質疑了陳某的說法。
對於陳某來說,其應該慶幸的是,民警質疑後,其在做第一次筆錄時,就如實陳述事實,因此,警方考慮到其明知道李某已經報警,卻沒有逃離現場等待民警到場處置的主動到案情節,認定其系自首。
也就是說,現在可以確定的是陳某有強行與李某發生關係的事實,但其未能成功,且陳某有自首情節。
那麼陳某的行為,最終會如何量刑呢?
檢察院經審查後給出以下意見,並作出量刑建議:
第一,陳某未能成功,是犯罪中止,並非犯罪未遂。
所謂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因其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行為。即行為人是「欲而不能」的。
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因害怕被處罰等原因而主動放棄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用盡辦法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即行為人是處於「能而不欲」的狀態。
即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未遂是行為人想實現結果,但因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條件辦到;中止則是行為人有能力辦到但卻因各種原因主動放棄實施的。
具體到本案中,陳某主動鬆手後,看著李某從其身邊走過。即其本有能力阻止並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可其卻沒有繼續作案。系能而不欲的情形。
因此,檢察院最終確認陳某是犯罪中止。
《最高法常見刑事案件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具有犯罪未遂、中止情節的,可分別減少40%、60%以下基準量刑;自首可減少40%以下基準量刑。
也就是說,犯罪中止比犯罪未遂的主觀惡意要較小,因此,前者可減少基準量刑的幅度要多20%。即加上陳某的自首情節,其就已經有兩個可從輕情節。
第二,陳某構成強姦罪,但案發後其通過賠償李某2000元醫藥費的方式獲得諒解,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注意!上述「減輕」情節和我們平時看到從輕處罰有很大的區別。即基準量刑是3-10年的話,減輕處罰,可處3年以下;從輕就不能少於3年。
刑法第236條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並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構成強姦罪,處3-10年有期徒刑。
換而言之,由於強姦罪基準量刑是3-10年,檢察院認定可以對陳某減輕處罰,那麼其可處3年以下。
綜上,檢察院經審查後,根據陳某犯罪情節、性質、悔罪表現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在行使訴訟權時,酌情向法院建議對陳某量刑有期徒刑10個月。
根據司法實務經驗,法院一般會採納檢察院的建議。即有期徒刑10個月,將是陳某所要付出的代價。
最後,希望本案能夠給大家帶來警示作用。即男網友們酒後切勿肆意妄為;而對於女方來說,亦要自重自愛!否則,當危險來臨時想後悔的機會都沒有。
(案例:重慶市黔江區檢察院)
女子李某與丈夫結婚後,就沒有參加工作,在家帶孩子。事發當天下午,李某因生活瑣事與丈夫發生爭執後,發布朋友圈稱,晚上誰有空陪我喝酒唱歌。
男子陳某很久之前因工作關係與李某有一面之緣,並互加了微信好友,但之後兩人幾乎沒有聯繫。
陳某看到李某發布朋友圈的內容後,主動與其互動,但兩人聊了一會後又將唱歌喝酒改為到酒吧喝酒。
晚上20時30分,兩人各自來到約定的酒吧後,二人推杯換盞,邊聊天邊喝酒。過程中,幫二人開卡座的酒吧銷售與陳某、李某一起玩遊戲論輸贏喝酒。
次日凌晨1時許,陳某主動送李某回家。陳某本以為就到此結束了。可沒曾想,李某卻因一身酒氣回家被丈夫數落並與丈夫為此發生爭執後,又主動發信息邀約陳某出來繼續喝酒,陳某表示同意。
凌晨2時許,陳某又再次來到李某所住小區門口接其上車。可李某上車後,陳某卻以在外面喝醉了丟臉為由,提議到附近酒店開房放開來喝。李某應允。
兩人到酒店房間後,陳某通過網絡軟體叫了兩瓶白酒。之後兩人約定一人一瓶,不夠再叫跑腿送過來。
可兩瓶白酒喝完後,陳某卻心生歹意,欲強行與李某發生關係。雖然李某當時已經喝了不少酒,但其意識還清醒,遂通過腳踢、大喊大叫等方式反抗,並警告陳某稱,如果再不放手其就跳樓。
說罷,李某就聲稱自己要上廁所。陳某因害怕把事情鬧大,就將抱著的李某放開。
李某脫離控制後,迅速跑出門外,陳某本可以將其拽回來,但其因怕李某真的會去跳樓,選擇放棄。
李某逃離房間後報警求助。陳某反應過來後,也跑到酒店前台和工作人員說,剛才和其一起的李某酒後發瘋似的大喊大叫,也掏出電話報警。
陳某此舉很明顯,就是想欲蓋彌彰。但是,警方通過李某身上的傷痕、兩人先後走出房間的監控視頻、兩人報警相隔時間、同樓層酒店入住客人聽到李某呼救的證言等證據,當場就質疑了陳某的說法。
對於陳某來說,其應該慶幸的是,民警質疑後,其在做第一次筆錄時,就如實陳述事實,因此,警方考慮到其明知道李某已經報警,卻沒有逃離現場等待民警到場處置的主動到案情節,認定其系自首。
也就是說,現在可以確定的是陳某有強行與李某發生關係的事實,但其未能成功,且陳某有自首情節。
那麼陳某的行為,最終會如何量刑呢?
檢察院經審查後給出以下意見,並作出量刑建議:
第一,陳某未能成功,是犯罪中止,並非犯罪未遂。
所謂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因其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行為。即行為人是「欲而不能」的。
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因害怕被處罰等原因而主動放棄實施犯罪行為或者用盡辦法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即行為人是處於「能而不欲」的狀態。
即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未遂是行為人想實現結果,但因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條件辦到;中止則是行為人有能力辦到但卻因各種原因主動放棄實施的。
具體到本案中,陳某主動鬆手後,看著李某從其身邊走過。即其本有能力阻止並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可其卻沒有繼續作案。系能而不欲的情形。
因此,檢察院最終確認陳某是犯罪中止。
《最高法常見刑事案件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具有犯罪未遂、中止情節的,可分別減少40%、60%以下基準量刑;自首可減少40%以下基準量刑。
也就是說,犯罪中止比犯罪未遂的主觀惡意要較小,因此,前者可減少基準量刑的幅度要多20%。即加上陳某的自首情節,其就已經有兩個可從輕情節。
第二,陳某構成強姦罪,但案發後其通過賠償李某2000元醫藥費的方式獲得諒解,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注意!上述「減輕」情節和我們平時看到從輕處罰有很大的區別。即基準量刑是3-10年的話,減輕處罰,可處3年以下;從輕就不能少於3年。
刑法第236條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並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構成強姦罪,處3-10年有期徒刑。
換而言之,由於強姦罪基準量刑是3-10年,檢察院認定可以對陳某減輕處罰,那麼其可處3年以下。
綜上,檢察院經審查後,根據陳某犯罪情節、性質、悔罪表現以及所造成的後果等,在行使訴訟權時,酌情向法院建議對陳某量刑有期徒刑10個月。
根據司法實務經驗,法院一般會採納檢察院的建議。即有期徒刑10個月,將是陳某所要付出的代價。
最後,希望本案能夠給大家帶來警示作用。即男網友們酒後切勿肆意妄為;而對於女方來說,亦要自重自愛!否則,當危險來臨時想後悔的機會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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