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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強姦案!以拍私房照為名,下藥迷奸、擴陰器猥褻,被判刑!

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281刑初15號公訴機關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賀星璇,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瓦房店市。因本案,於2021年9月14日被瓦房店市xx刑事拘留,經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1年9月24日被瓦房店市xx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瓦房店市看守所。辯護人趙向人,遼寧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以瓦檢刑訴〔2021〕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星璇犯強姦罪,於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曲燕京、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星璇及其辯護人趙向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賀星璇以免費拍私房照為由將被害人陳某約至瓦房店市碧桂園小區3號樓2單元依雲伴山公寓3402室內,趁陳某不注意,將事先準備的藥品放進其帶的飲料中,陳某飲用後失去意識,賀星璇擔心藥效不夠,又拿出針管將麻醉藥品注射到陳某體內又將藥品倒在紙巾上並捂住陳某的口鼻讓其吸入,見陳某完全失去意識,賀星璇褪去陳某衣服,以錄像、摸陳某乳房、陰部、屁股、使用擴陰器等方式對陳某實施侵犯,後賀星璇強行與陳某發生性關係,遇陳某明顯掙扎和激烈反應,賀星璇害怕陳某醒來,用其生殖器在陳某的陰道口處來回摩擦並手淫射精。2021年4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賀星璇以拍私房照為由將被害人翟某1約至瓦房店市碧桂園小區3號樓2單元依雲伴山公寓3402室內,趁翟某1不注意時,將事先準備的藥品放進其帶的飲料中,翟某1飲用後失去意識,賀星璇擔心藥效不夠,又拿出針管將麻醉藥品注射到翟某1體內,又將藥品倒在紙巾上並捂住翟某1的口鼻讓其吸入,見翟某1完全失去意識,賀星璇褪去陳某衣服,以錄像、摸翟某1乳房、陰部、使用擴陰器等方式對翟某1實施侵犯,後賀星璇強行與翟某1發生性關係,將其生殖器從翟某1的陰道口插入了3、4厘米,遇翟某1明顯掙扎和反應,賀星璇害怕翟某1醒來,將生殖器拔出並手淫射精。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賀星璇違背二婦女意志,採取藥物麻醉的強制手段,使二婦女不知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星璇部分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賀星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自願認罪認罰。其辯護人趙向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賀星璇犯強姦罪沒有異議,對量刑提出幾點意見,1.被告人的行為對於受害人而言,其傷害後果顯著較輕;2.本案中部分犯罪系未遂,應比照既遂犯予以減輕處罰;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深有悔意;4.被告人積極認罪認罰,到案後主動坦白,認罪態度好,應予以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賀星璇以免費拍私房照為由將被害人陳某約至瓦房店市碧桂園小區3號樓2單元依雲伴山公寓3402室內,趁陳某不注意,將事先準備的藥品放進其帶的飲料中,陳某飲用後失去意識,賀星璇擔心藥效不夠,又拿出針管將麻醉藥品注射到陳某體內,又將藥品倒在紙巾上並捂住陳某的口鼻讓其吸入,見陳某完全失去意識,賀星璇褪去陳某衣服,以錄像、摸陳某乳房、陰部、屁股、使用擴陰器等方式對陳某實施侵犯,後賀星璇欲強行與陳某發生性關係,遇陳某明顯掙扎和激烈反應,賀星璇害怕陳某醒來,用其生殖器在陳某的陰道口處來回摩擦並手淫射精。2021年4月25日15時許,被告人賀星璇以拍私房照為由將被害人翟某1約至瓦房店市碧桂園小區3號樓2單元依雲伴山公寓3402室內,趁翟某1不注意時,將事先準備的藥品放進其帶的飲料中,翟某1飲用後失去意識,賀星璇擔心藥效不夠,又拿出針管將麻醉藥品注射到翟某1體內,又將藥品倒在紙巾上並捂住翟某1的口鼻讓其吸入,見翟某1完全失去意識,賀星璇褪去陳某衣服,以錄像、摸翟某1乳房、陰部、使用擴陰器等方式對翟某1實施侵犯,後賀星璇強行與翟某1發生性關係,將其生殖器從翟某1的陰道口插入了3、4厘米遇翟某1明顯掙扎和反應,賀星璇害怕翟某1醒來,將生殖器拔出並手淫射精。被告人賀星璇家屬賠償被害人翟某1三萬元。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賀星璇被抓獲到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發、破案經過,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詢證明,入所體檢表,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清單,指認現場照片,情況說明,瓦房店市xx現場檢測報告書,證人賀某、韓某、王某、翟某2證言,被害人陳某陳述及親筆陳述材料,被害人翟某1陳述,被告人賀星璇供述及親筆供述材料,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星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藥物在婦女不知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侵犯了婦女的性自主權,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賀星璇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星璇部分犯罪系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星璇家屬賠償被害人翟某1,酌情對被告人賀星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星璇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賀星璇系初犯,認罪認罰,部分犯罪系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賀星璇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審 判 長 莊培振人民陪審員 丁廣飛人民陪審員 姜雲枝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書 記 員 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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