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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告送達」有關的18個實務規則

1.適用公告送達,應當具備「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兩個條件之一,公告期為30日
觀點依據1:《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下同)第95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觀點依據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19號】十五、要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加強對公告送達的管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
2.「下落不明」是指「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
觀點依據:《民法典》第41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一審案件公告送達規定予以修訂或解釋的建議》的答覆(2020年8月21日,節選)。
……。
您在建議中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沒有具體標準,公告送達是否須以窮盡其他所有送達方式為前提並不明確,建議通過司法解釋、答覆、會議紀要等形式對該條規定予以細化。我們贊同您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6條對「下落不明」作了進一步解釋。該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公告送達的適用條件作了細化規定,該意見第十五條規定:「要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加強對公告送達的管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這條規定明確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認真吸收您的建議,繼續堅持從嚴和規範適用公告送達的規定,並進一步加大審判監督和指導力度,監督指導各級法院切實將該意見落實到位。
3.公告送達應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38條、第139條規定的方式和程序
觀點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2022年修正,下同)第138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139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4.簡易程序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觀點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0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5.對被羈押的當事人,不應適用公告送達
觀點來源:《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廈門銷售分公司、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2018)最高法民終1169號文書節選:「關於原審程序問題。原審法院開庭後判決前,新興廈門分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1民初876號民事裁定,其中載明『李妙盛因涉嫌騙取承兌匯票案被羈押於安徽省淮南市看守所』。據此,原審法院在應當知道鑄誠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擔保人李妙盛被羈押的情況下,並未依法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材料,而是直接作出判決,並繼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判決書,程序存在瑕疵。」
6.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離婚不對配偶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對配偶應當公告送達
觀點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17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7.採取公告送達的離婚案件,可缺席判決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節選)。
問: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8.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55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五)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9.對國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採用公告送達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的規定,公告期為3個月
觀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4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10.對於國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公告送達期滿不應訴的,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
觀點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32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當將裁判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八項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三個月之日起,經過三十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按當事人工商註冊地址送達,因當事人內部管理原因送達未果的,公告送達不違反法律規定
觀點來源:《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錦州新基業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905號文書節選:新基業公司主張,一審法院未針對中鐵公司訴請變更重新確定舉證期限和重新公告送達,存在程序問題。但是,一審法院按新基業公司工商註冊的地址送達未果,並公告送達。二審中,新基業公司亦自認因內部原因公司無人管理導致一審法院未能現場送達。並且,中鐵公司一審訴訟請求的變化系在原訴請基礎上,減少部分訴請,並未發生事由的實質性變化,對此一審法院程序並無違法之處。
12.按工商登記及合同記載地址郵寄送達,當事人亦對所留地址、電話號碼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的,郵寄送達未果採用公告送達符合法律規定
觀點依據:《北海榮欽養殖有限責任公司、北海市葉開養殖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1232號文書節選:關於原審法院送達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經查,一審法院已將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通過法院專遞方式分別寄往榮欽公司工商登記地址以及榮欽公司另行訂立的《抵(質)押借款合同》上所留的地址,法院專遞收件人系葉吉欽本人並備註其行動電話號碼和辦公電話;葉吉欽在二審庭審中對上述收件地址及電話號碼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此,原審法院在訴訟材料經多次投遞仍無法直接送達榮欽公司的情況下,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向榮欽公司送達訴訟材料,符合法律規定。榮欽公司關於葉開公司方故意隱瞞可送達地址以及故意提供不再使用電話號碼導致本案公告送達,損害其訴訟權利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13.按《起訴狀》載明地址向被告郵寄送達,而該地址與被告後來提交的法律文書載明地址一致的,郵寄送達未果採用公告送達符合法律規定
觀點來源:《劉榮、寧夏賀蘭回商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599號文書節選:一審法院向賀蘭回商銀行起訴狀中載明的劉榮的地址郵寄了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且該地址與劉榮向本院提交的再審申請書中載明的地址一致。因郵件未能妥投,在未尋找到劉榮下落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通過公告方式進行了送達,並在作出判決後通過公告方式送達了一審民事判決書,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一審時不存在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情形。一審法院公告送達一審民事判決書後,劉榮依法上訴,經二審法院詢問,劉榮陳述了其對賀蘭回商銀行訴請的答辯、舉證質證和辯論意見,其訴訟權利未受到影響。劉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項規定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14.因填寫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採取公告送達不屬於有效送達
觀點來源:《博智資本基金公司、上海鴻元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137號文書節選:關於一審裁判文書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2018年6月13日,一審法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2018年9月10日,一審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郵寄一審判決書及上訴狀,郵寄面單載明的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港灣道1號會展廣場辦公大樓」未載明具體樓層及房號。後該郵件被退回,退回單據載明「欠樓層」。由於一審法院載明的郵寄地址不完整,導致郵件被退回。以此相對照,二審送達時,根據與一審送達時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寫樓層信息後,該郵件就順利送達泰邦控股公司,說明只要認真填寫完整當事人的地址,郵件是可以送達的。故泰邦控股公司並不屬於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不存在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一審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達一審判決書不屬於有效送達。
15.一審法院公告送達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二審法院逕行公告送達的,亦不符合法律規定
觀點來源:《西安外貿實業發展總公司、如意電子集團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再168號文書節選:本院再審認為,案件審理中,送達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處理送達問題時需注意在保護訴權與司法效率的價值之間做好平衡。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取公告送達方式。本案並不符合上述兩項條件,在西安外貿公司住所地明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至少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留置送達是合法的送達方式,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留置送達即屬於送達成功,不需要再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在一審法院公告送達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二審法院逕行公告送達亦不妥當,未能充分保障西安外貿公司參與訴訟的權利,剝奪了西安外貿公司的辯論權,違反法定程序。西安外貿公司主張原審法院程序不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再審中,西安外貿公司提交的再審申請書雖未再提及原審程序違法的問題,但該再審申請書是在本院已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作出提審裁定的情況下提交的,主要是圍繞本案實體問題陳述事實和理由,且庭審中西安外貿公司仍主張原審法院程序違法,故弦和公司、瑞澈公司關於西安外貿公司已撤回該事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送達程序不當,影響了西安外貿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
16.按有效的戶籍地址送達,回單未顯示簽收、妥投,僅標註「電話無法接通」的,公告送達不符合法定規定
觀點來源:《杜強華、浙江承御天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知民申6號文書節選:原審法院曾向被告杜某的戶籍地址郵寄傳票等訴訟文書,郵寄回單中未顯示簽收,也未標註投遞狀態和未妥投原因,僅手寫標註「電話無法接通」,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未採取其他送達方式即進行公告送達。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還查明,杜某的戶籍地址位於杭州市中心城區;並且,在(2020)浙01執193號案中,原審法院執行局於2020年3月23日依該地址向杜某成功送達相關材料(顯示為配偶簽收),證明該地址為有效地址,杜某並非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據此,最高法院裁定認為,原審法院通過郵寄方式向杜某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材料被退回後,未採取過其他送達方式,直接公告送達前述應訴材料及傳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的規定,導致缺席審理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故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17.寄件回單顯示「該地址查無此人」的,可採用公告送達
觀點來源:《鄭連招、江文秋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4185號文書節選:原審法院郵寄送達應訴訴訟文書被退回,原因是「該地址查無此人」,原審法院隨後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該地址查無此人」實際上意味著當事人下落不明,在此情況下,採用公告送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18.公告送達前,應特別注意受送達人「避而不見」的情形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法院民一庭編,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問: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時,經常遇到因當事人避而不見而導致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問題。實踐中,面對這種情形,往往直接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但是造成了訴訟拖延等一系列問題。應當如何解決這種問題。
答:送達難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經常遇到的問題。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86條針對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作出修改,修改了留置送達的規定。如果有證據表明受送達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卻避而不見,即可認為屬於「拒絕接收訴訟文書」,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明確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但是,如果受送達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屬,確實不在其住所內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採取上述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第8條亦對受送達人避而不見的情形作出了處理規定:
「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附:《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規定的8種送達方式
第87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88條【直接送達】【代收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89條【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90條【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91條【代為送達】【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92條【轉交送達】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93條【轉交送達】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94條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95條【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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