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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標準5[朗讀]
6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6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第一款)。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3、【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參考浙江2014年標準)。
1.組織30人以上賣淫的;
2.組織他人賣淫300次以上的;
3.組織10名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婦或者明知患有愛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64、【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1.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2.賣淫人員累計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3.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65、【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三款)。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6、【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7、【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8、【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的;
2.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
3.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10萬元,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70、【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數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不滿五百萬元,但在偵查機關立案前已償還信貸資金,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行為人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且擔保物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認定為刑法第十三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7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數量在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50張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2、【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第一款)。
(一)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二款。
(一)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4、【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刑法第18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8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收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7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採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采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79、【破壞性採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二款)。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7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35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80、【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不滿10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81、【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82、【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10戶以上不滿30戶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不滿10公頃,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不滿20公頃的;
4.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84、【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4.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的;
2.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87、【丟失槍枝不報罪】(刑法第129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丟失的槍枝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2.丟失的槍枝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3.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攜帶槍枝1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1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1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一)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0、【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的;
2.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虛開發票500份以上的;
2.虛開金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一款)。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不滿2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2、【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二款)。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不滿2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4、【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不滿25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96、【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3.假冒註冊商標數量在1000件以上不滿5000件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假冒註冊商標數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6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第一款)。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3、【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參考浙江2014年標準)。
1.組織30人以上賣淫的;
2.組織他人賣淫300次以上的;
3.組織10名以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孕婦或者明知患有愛滋病、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64、【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一、二款)。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1.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2.賣淫人員累計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3.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65、【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三款)。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6、【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7、【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8、【聚眾淫亂罪】(刑法第301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的;
2.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
3.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10萬元,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70、【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雖未達到上述二項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數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不滿五百萬元,但在偵查機關立案前已償還信貸資金,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或者行為人以自有財產提供擔保且擔保物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認定為刑法第十三條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7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數量在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250張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2、【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第一款)。
(一)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二款。
(一)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4、【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刑法第18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8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收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7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特別重大損失」,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特別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採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采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79、【破壞性採礦罪】(刑法第343條第二款)。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7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35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80、【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之一)。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不滿100人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81、【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損失」,以及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
3.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82、【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10戶以上不滿30戶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不滿10公頃,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不滿20公頃的;
4.情節較輕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84、【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傷3人以上的、造成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4.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刑法第12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的;
2.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87、【丟失槍枝不報罪】(刑法第129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後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丟失的槍枝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2.丟失的槍枝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3.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攜帶槍枝1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1枚以上的;
2.攜帶爆炸裝置1套以上的;
3.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4.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5.攜帶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一)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0、【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的;
2.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虛開發票500份以上的;
2.虛開金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一款)。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不滿2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2、【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二款)。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不滿2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4、【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2.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不滿25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不滿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不滿10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量巨大」,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上述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96、【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3.假冒註冊商標數量在1000件以上不滿5000件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假冒註冊商標數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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