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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夫死後小三用冷凍胚胎生子爭遺產,法院判了→

近日,廣東清遠清城法院審理了一宗情夫死後小三用冷凍胚胎生子爭遺產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在2021年4月到某私營診所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將此前在該診所冷凍的胚胎移植至其體內,於12月16日生育了一名男嬰小溫。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溫某生前與其一同到某私營診所進行取精、取卵,並培育冷凍的。但泠某未能提供溫某與醫院等相關醫療機構簽訂冷凍精液的相關協議書,也未能提供溫某與泠某雙方簽訂胚胎培植協議書等證明資料。此外,溫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後仍進行胚胎移植的遺囑聲明。
2023年8月,小溫就溫某的遺產糾紛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溫某的妻子及兒子補償屬於小溫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溫某的身故保險金、房產、公司股權等遺產份額。
裁判結果
清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繼承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規定,被繼承人溫某於2021年1月死亡,被繼承人溫某生前留下的遺產應從2021年1月溫某死亡時開始。
本案中,小溫主張繼承溫某的遺產,首先應證明其是合法的繼承人。根據查明的事實,被繼承人溫某與羅某是合法夫妻,泠某與溫某是情人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而泠某隻提供了《精液分析報告》證明是溫某的精液分析,但並未提供溫某、泠某與醫院等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取精、取卵手術,及後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術等相關協議或其他書面證明材料,也未提供溫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關書面證據。
溫某死亡後,泠某未經溫某的合法妻子羅某、合法兒子溫某某同意,決定通過私營診所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泠某的行為有悖於公序良俗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小溫主張繼承被繼承人溫某的遺產,於法無據,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有網友就此提問,冷凍胚胎是否能繼承遺產?
記者從受訪律師處了解到,關於冷凍胚胎是否享有繼承權,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這是個存在爭議的話題,不僅涉及法律,還涉及醫學、倫理道德領域。
上海一律師對記者表示,目前我國民法典僅認可胎兒享有繼承權,並沒有明確規定冷凍胚胎是否享有繼承權。畢竟胚胎與胎兒在法律地位上並不相同,兩者存在一定差異。冷凍胚胎是生命的早期階段,其未來生長發育情況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醫學技術對於冷凍胚胎的保存、發育和出生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限制,在此情況下將冷凍胚胎視為具有繼承權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倫理問題。但由於冷凍胚胎存在發育成完整生命體的可能,其法律屬性也趨向接近人而非物的人格體,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如冷凍胚胎植入母體後娩出時為活體且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時,是否可考慮對其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
記者注意到,廣州白雲法院此前也審理過一起涉及冷凍胚胎的繼承糾紛案件。該案中,丈夫因病離世後,妻子欲為兩枚胚胎保留遺產繼承份額,但卻遭到公公婆婆的反對,為此鬧上法院,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經辦法官曾明確告知當事人,胚胎與胎兒在法律地位上並不相同,法律規定為胎兒保留遺產預留份額,但並不表示可以為胚胎預留遺產份額。
對此,廣東一律師坦言,關於冷凍胚胎是否享有繼承權問題在立法和司法上仍沒有定論,這需要辦案人員在處理個案中具體分析認定,填補處理這一新型問題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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