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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業費的業主車輛不能進小區,業委會的做法合法嗎?

上海市某小區為自管小區。王某系該小區業主。2014年王某對於小區物業費漲價持有異議,未再交納過物業費。該小區內公共道路規劃為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為200元/月,王某停車費交納至2020年12月止。根據王某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停車費收據顯示,王某停車費的交納方式為半年一付,先停後交。
2021年3月9日,該小區業委會因王某長年未交納物業費,不允許王某車輛進入小區停車。後經多方調解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小區業委會排除妨害,允許王某的車輛在該小區內停車。
審理中,王某表示同意支付2021年在該小區停車期間的停車費,具體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以及王某車輛此後被允許進入該小區內停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該小區業委會提供了小區的《管理規約》,其中關於車輛停放管理的規定主要內容為: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機動車停車位應當按照業主優先及業主首輛車優先的原則予以使用;車輛停放不得占有、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小區內部的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對此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對於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根據該小區業委會的陳述,該小區現無物業服務企業,屬於業主自管小區。
但即便是自管小區,該小區業委會對於業主共有部分的管理權限亦應來源於業主大會的授權。該小區業委會認為根據《管理規約》,其有權決定不允許王某的車輛進入小區停車。但該小區業委會提供的《管理規約》中關於車輛停放管理的規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因為《管理規約》並未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根據是否繳納物業費來決定小區業主是否可以進入小區停車。
故即使暫且不考慮將按時繳納物業費作為業主可以進入小區停車的前提是否合理,本案中,小區業委會並不享有自行決定因業主未繳納物業費而阻止其進入小區停車的權限。因此,小區業委會阻止王某的車輛進入小區停車的行為構成對王某的妨害。故法院判令該小區業委會允許王某的車輛在該小區內停車。
業主大會是小區公共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業委會是業主大會決策的具體執行機構,其在業主大會授權範圍內行事。住宅小區內公共停車位的規劃及具體使用規則的設定屬於小區公共事務的範疇,應屬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如果小區現有停車位數量不足,為使業主有序使用已有車位,可通過業主大會決議的方式形成具體使用規範。
一般而言,經合法程序而形成的業主大會決議對小區全體業主均產生約束力。但在尚無相應業主大會決議或授權的情況下,業委會或物業公司自行設定小區公共停車位使用的順位規則,排除部分業主停車資格的做法,往往難以實現其規範目的。
因此,法院建議,為了妥善管理小區停車事宜,應明確業主大會在停車位使用管理中的決定性地位,停車位緊缺情形下的使用問題屬於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通過業主大會決議的形式對停車位使用事項形成具體規範。可通過形成小區居民規約的形式固定並加以公示,以明確具體執行規範的業委會或物業公司的權責範圍。業委會或物業公司應當在業主大會授權,範圍內對小區停車位進行管理,服務於廣大業主。
同時,因小區公共停車位使用規則關涉業主切身利益,業委會可在規則草擬環節廣泛聽取業主意見,在後期決議環節加大宣傳力度,廣泛發動業主參與業主大會決議程序,依循法定程序召開業主大會,並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指導及協助,確保業主大會決議的有效性。
此外,作為業主,小區居民應當遵守小區規約,尊重業主大會基於合法程序所作出的決議,配合業委會或物業公司的具體管理並及時履行自身的物業費、停車費交納義務,以圖共建良性、和諧的小區管理秩序。當然,若小區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或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亦可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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